一、招标文件编号:HFLJ-LQ-2018-016(二次)
二、招标人: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招标名称及内容:
1、招标项目:公开报废处置10台施工设备;
2、设备基本情况:本次转让的报废设备为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10台报废施工设备,以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为准,具体详见评估明细表。上述资产已经过上级批准同意处置,合肥谷多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合肥谷多评报字(2018)第2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280460元。
3、设备存放地点:合肥市环湖东路90号,合肥路桥公司路面分公司院内;
四、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包含“废旧金属回收”或“再生资源回收”(技术利用)等相关字样的境内外企业,同时具备履约能力和良好资本财务状况;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报名或竞价;
五、报名资料及相关说明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01月10日至2019年01月15日8:30-16:30,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身份证或携带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等证明资料,及上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进行现场报名;报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环湖东路90号 合肥路桥公司路面分公司(原合肥路桥公司设备管理站)。确认报名资格以后,领取《报价书》及《现场踏勘确认表》。
六、报价文件相关说明
1、投标报价书的式样和签署
(1)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递交1份报价书《报价书》,1份《现场踏勘确认表》。
(2) 投标报价书的以统一的A4规格纸张打印,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
(3) 投标书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均应由投标书签字人在改动处签字和盖章。
(4)本项目最低控制价为人民币贰拾捌万壹仟元整(¥:281000.00),低于此价格按废标处理。
2、投标报价说明:
(1) 本次处置设备以资产评估报告中所列资产为限,现场踏勘为准。处置设备标的物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截止日前现场踏勘,自行了解标的物相关情况,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表》。凡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物现场,确认标的物的范围、数量、存放位置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的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以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标的物存在的拆解、运输和装卸过程产生的费用及安全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成交后不得以标的物的数量、重量和规格差异等提出变更成交价款要求,意向受让方承担可能因此差异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2)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自转让价款付清5日内,出让方、受让方办理实物交接手续;
(4)转让方不提供本次资产处置的发票;
(5)转让设备标的物需整体吊装运输,不得在场地切割;同时服从转让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和管理;
(6)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七、投标保证金
1、投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包括招标单位统一组织的和自行安排的)一切费用均需自理,招标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2、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捌万元整,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账方式提交。招标人有权拒收未提交或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或视其为无效。
户 名: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2091012080009436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包河支行
3、投标人须提前至招标人财务开具保证金收款收据,凭保证金收据递交投标文件。
4、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后七天内退还(无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结束后七天内退还(无息)。
5、若投标人发生以下任一种情况的,投标人认可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进行串通哄抬标价等不正当行为的;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中标人在约定期限内拒签合同的;
(5)中标人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或中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
(7)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内容虚假。
6、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 15 日。
八、投标报价书的递交及开标时间
1、投标文件的正本封面上应加贴封条,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
2、投标单位应在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规定的递交标书截止时间前,由投标单位授权代表人或法人本人将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开标现场;本项目拒绝寄送的投标。
3、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将予以拒收。
4、无论投标单位是否中标,其投标文件恕不退回。
5、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1月16日9时30分
6、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现场开标。
7、开标地址:合肥市北京路11号合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楼综合室
所有投标人员均应持有效投标授权书或法人本人参加,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同时需要携带有关原件备查。
8、 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方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3)无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的;
(4)未按招标方规定的《报价书》及《现场踏勘确认表》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报价低于控制价的;
(8)流标的情形: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不足三家的。
九、确定中标单位及签订合同
1、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现场开标,报价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招标人将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三日内派授权代表到达招标人规定的地点签订合同。
十、联系方式:
1.招标人地址:合肥市北京路11号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设备停放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环湖东路90号合肥路桥公司路面分公司(原合肥路桥公司设备管理站)
招标人联系人: 张永焘 0551-65331227 13966753730
2、合肥路桥项目办:李陶
地址:合肥市北京路11号合肥路桥五楼项目管理办
电话、传真:0551-63483501
3、合肥路建集团纪检:姜守云 电话:0551-63486872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单位,在参与过程中,遇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请与合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察部联系。
十一、本公告的解释权属于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转让合同
出让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本次转让的报废设备为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10台报废施工设备,以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为准,。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评估报告明细表。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合肥谷多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合肥谷多评报字(2018)第2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转让标的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成交后移交转让标的时,若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乙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甲方备案存档。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如果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账户(户 名: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 号:2091012080009436,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包河支行)、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指定账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1 % 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 3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 捌 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1 %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3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捌 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